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在校园出入口、教学楼、食堂、饮用水供给、实验室等要害部位以及易发安全事故场所,采取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线报警器等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的监控和防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现校舍和相关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