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的身心特点,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和教师应当对未成年学生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成长经历、心理健康咨询情况等个人信息保密。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不记入个人档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