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装饰装修登记制度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为未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