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七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