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