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擅自实施改造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方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决定和许可的方案实施改造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白蚁防治的。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