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乡镇财政,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与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财政给予适当照顾。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