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税金融第四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