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森林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和占用、征用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生态建设。

自治县境内国有、集体、个人林地的树木采伐后应继续造林,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治林治果,实施封山禁牧,加强护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防治。严禁乱砍滥伐和一切破坏林果资源的行为。依法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严禁随意猎取和采集。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