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开发式扶贫,逐步加大扶贫资金投入,重点支持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人畜饮水工程、危房改造和生态移民。引导和组织群众开发致富项目或外出经商务工,尽快脱贫致富,逐步实现小康。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