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林果业坚持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积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大力发展商品林、生态林和设施果林生产。

鼓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地大力造林。农村居民在已确认的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薪炭林地营造的林木,为造林者所有。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和出卖。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