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加强畜牧业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管、畜禽良种繁育、防疫灭病、饲料加工、产品运销等服务体系。

鼓励和支持集体、个人发展牛、羊、猪、禽等畜禽养殖,提倡舍饲圈养,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商品率。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