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经营体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增加农业投入。保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