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和有偿使用制度,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允许农民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属于集体所有,依法确定给农民经营和使用。承包地非经批准不得改作宅基地或者其他非农业生产用地。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