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积极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兴修和保护水利设施,加强水土保持,防止水土流失。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缴入县级国库。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