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和辩护的权利,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时,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使用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为他们翻译。

各民族原告人、被告人有权聘请本民族的律师。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