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报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由院长提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中应有蒙古族公民。工作人员中也要有适当数量的蒙古族公民。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