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