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汉语言文字或蒙古语言文字。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下发重要文件、发布公告、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县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章、牌匾等,应当使用蒙、汉两种文字。需冠以自治县名称时,应使用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