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汉语言文字或蒙古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下发重要文件、发布公告、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县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公章、牌匾等,应当使用蒙、汉两种文字。需冠以自治县名称时,应使用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全称。

Local Regulations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