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特点和需要确定和调整所辖工作部门的设置和编制员额,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