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提议,并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