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工作,在办学条件等方面支持义务教育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