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教师介绍或者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由所在学校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