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责令学生转学、退学的;(四)违反规定增减课程门类、课时或者提高课程难度的;(五)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的;(六)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补习班、提高班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