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