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安排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校和非重点校的;(三)未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四)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或者对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