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