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执行机关保证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师资、设备等方面对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