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财力薄弱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的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区、县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