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