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学校应当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禁止学校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增减课程门类、课时或者提高课程难度;

(二)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

(三)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补习班、提高班;

(四)将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升学的依据。

家长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