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严格控制考试次数。禁止学校以下行为:(一)违反规定增减课程门类、课时或者提高课程难度;(二)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三)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补习班、提高班;(四)将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升学的依据。家长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