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条有效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改革学生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评价办法,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对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