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