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落实国家和本市的课程方案,开发适合本校的课程,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创造条件,推进小班化教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