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五条有效学校应当对教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教师受聘任教、职称(职务)评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