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四条有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师资力量,配齐各科教师,在岗位设置、骨干教师配备等方面向农村地区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倾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