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鼓励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和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学校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并在职称(职务)评聘、进修培训、评选先进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