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一条有效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尊重学生创新思维。教师不得介绍或者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