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学校应当合理安排教学任务,保证教师参加培训。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