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