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五条有效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