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控设施,配置必要的安保人员,保障校园安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监管学校周边经营、服务、施工建设等行为,疏导交通,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管理秩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