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