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均衡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