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条有效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