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四条有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