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三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等作为入学的条件或者依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