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五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本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标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达到办学标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