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